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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来了,女职工权益知多少?

来源:霞浦0593人才网 时间:2019-03-09 作者:霞浦0593人才网 浏览量:

“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在职场打拼的女职工们,你们知道自己能享受的“特权”有哪些吗?

首先是“四期”,“四期”包括经期、孕期、产假、哺乳假。

经期保护: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期适当的工间休息。——《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孕期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产假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哺乳假: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1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

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第六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第六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高强度劳动、野外流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

防止性骚扰: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反对性别歧视: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四期”保护实为“五期”,更年期关怀不能少。

女职工更年期:《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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